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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发布《排污单位编码规则》

2018-01-16

环境保护部于近日发布了《排污单位编码规则》(HJ608-2017)。这是《污染源编码规则》(试行) (HJ608-2011)发布以来的第一次修订。由于原标准的上位标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 /T 11714)发生重大变化,国家发布了强制性国家标准《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GB 32100-2015),在全国推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必须对原标准准进行修订。

编制《排污单位编码规则》是环保部排污许可证制度改革的重点工作之一,部领导高度重视。《排污单位编码规则》(HJ608-2017)不仅规定了排污单位的编码规则,也对其所属的固定场所、生产设施、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口等确定了编码规则。在环境信息化快速发展,大数据、云计算、互联网 等信息技术不断涌现的背景下,统一排污单位编码规则,唯一标识排污单位,对于推行污染源精细化管理,实现污染源数据的交换和共享有着重要意义。

改标准从实施之日起,代替《固定污染源(水、大气)编码规则》(环水体〔2016〕189号《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附件4)。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管理、固定污染源管理等工作中的信息收集、信息处理与信息交换,建立全国统一的污染源数据库,同时也为包括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在内的污染源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撑。